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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阿城区人民政府网 .访问量: .更新时间:2017-03-2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网阿城区人民政府专栏和哈尔滨.阿城网站查阅《指南》电子版,按照《指南》所述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分类
    区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及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为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对区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网、哈尔滨.阿城网站、阿城电视台。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地址:阿城区上京大道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区档案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三)在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各类办事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便民手册、服务指南。
   (五)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
   (六)邀请人民群众或新闻单位旁听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本级政务公开
      2.政府职能类
      3.重大决策类
      4.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和区政府办重要文件类
      5.资金管理类
      6.公共资源类
      7.人事管理类
      8.社会服务类
      9.工作动态类
      10.各部门政务公开
      11.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
      12.乡镇街道政务公开
      13.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本级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关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申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关为区政务公开办,办公地址:阿城区上京大道区行政办公服务中心;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53735890;传真电话:53729197;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150300;电子信箱:acszwgkbgs@163.com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机关为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办公室。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口头向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及各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
      1.口头申请的,应当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的,请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网络申请的,可登陆哈尔滨市政务公开网阿城区人民政府专栏和哈尔滨.阿城网站,填写电子版的《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受理信箱。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公开事项的内容描述等,以便受理机关查询和答复。
   (三)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
      各级受理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事项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
      3.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事项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4.申请提供的事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6.要求提供的事项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受理机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依申请公开的时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受理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发生的复印、制作磁盘、刻制光盘、邮寄等费用时,由申请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五、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事项,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务信息。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可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53760311,由监督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