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阿城区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阿城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其中阿城经济开发区(含杨树工业园区)、新华新区(延伸至哈南工业新城阿城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在阿城区注册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型企业及其引资者。
第三条 财政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1、新办企业。为支持新办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根据新上项目投产运营后财政贡献率,通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额度参照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确定;扶持年限为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
2、对区内原有招商引资企业新上项目、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通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对企业予以扶持,扶持标准以企业前三年纳税最高额为基数,以新建、扩产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原有纳税基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税收部分为依据,扶持额度参照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20%确定,扶持年限为项目投产纳税之日起连续3年。
第四条 对企业的投资扶持政策
用地规模在5公顷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年缴税金区级财政实得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通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一次性扶持企业50万元;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年缴税金区级财政实得2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通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一次性扶持企业100万元;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且年缴税金区级财政实得5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通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费一次性扶持企业200万元。
对投资5亿元以上,纳税高、效益好、用地节约的大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政策。
第五条 收费政策
区内原有招商引资企业增资扩产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区级管理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法可以免收的实行“零收费”。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对引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成功引荐国内资金(资金全部到位)并在阿城区注册公司和实现税收的个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1、对引进阿城经济开发区(含杨树工业园区)、新华新区(延伸至哈南工业新城阿城部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确定,奖励时限自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连续给予2年。
2、对引进阿城经济开发区(含杨树工业园区)、新华新区(延伸至哈南工业新城阿城部分)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0%确定,奖励时限自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连续给予2年。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镇(乡)、街道、部门和单位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镇(乡)、街道的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奖励,共奖励6年。前3年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镇(乡)、街道;后3年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镇(乡)、街道。对镇(乡)、街道引资并在阿城区域内异地建设的项目,自引进企业纳税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引资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按5:5比例分成。
(二)对区直各部门、单位(不含镇乡和街道)的奖励:
区直各部门、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引进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引进企业实缴税收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20%确定。
第八条 将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财政每年设立财源建设专项奖励资金200万元,对招商引资、推进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九条 投资服务
1、对来阿城投资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从项目立项、证照办理到开工建设实行全程服务;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实行区级领导包保服务,重点推进,全程跟踪问效。
2、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行有效保障。对来阿城投资企业的检查、收费等相关活动,要严格依法进行,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区纪检监察部门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当本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阿城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