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认为应当由本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并提起申诉的案件。 三、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六、负责全院的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协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院财务计划和诉讼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武器装备、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八、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九、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十、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终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二、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