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残联--工作职责 |
第一条准确调查、掌握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建档立卡。
第二条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三条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意见,反映要求,排扰解难。
第四条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义务,乐观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和计划,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残疾预防和信访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环境。
第九条承担区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残联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