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城市管理局--工作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组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有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区域环境建设和改造工作。
(四)负责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区城市道路、桥梁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维修养护工程的管理;负责全区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的管理;负责城区检查井监督管理;参与城区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的立项、设计方案、竣工验收的审核工作,参与城区供排水设施新建、改建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灯饰亮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负责全区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五)负责全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绿线管理;负责全区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占用、挖掘绿地和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城区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园林绿化的苗木生产、工程施工、园林设施景点维护和绿化抚育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施工和设施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区街路清扫保洁、环卫作业市场化、清冰雪、公厕管理、垃圾及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利用;负责全区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户外牌匾、广告、标语、条幅、街路和广场重要景观的管理;负责建筑立面、公共设施、工程现场、牌匾广告等容貌管理。
(七)负责城市排水管网及排水设施的管理,以及城区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受理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市容环境、风景名胜、冰雪艺术等行业行政复议应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的工作。
(九)负责城市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职称初审上报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各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区义务劳动工作。
(十一)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规划区内私接滥建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社会噪声污染行为,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和焚烧杂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行使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建筑工地残土外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五)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十六)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