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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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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农业局--工作职责

  根据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阿城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和《阿城区政府工作部门综合设置内设机构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市直相关部门改革经验,提出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因畜牧兽医局与区农业局合并,划入畜牧兽医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情况起草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全区畜牧业发展总体战略和思路的建议;拟订全区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时掌握、检查、督促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和汲取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经验。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的条例、法规,负责全区畜牧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4、贯彻执行有关畜牧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指导、扶持与畜牧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化养殖基地、畜牧经济合作组织、畜产品加工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协调、指导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广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新成果。
  5、贯彻国家《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规,负责全区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产生,分布情况,并迅速组织扑灭,及时、妥善处理染疫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负责预防动物五号病的日常工作和国家级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
  6、负责组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品质量检验及监督管理生牛奶质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核准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适时组织审验。
  7、贯彻国家《草原法》和省《实施草原法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规,负责全区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原建设、改良、综合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管理,实施草原依法监督管理。及时、合理处罚、处理各类违犯《草原法》案件。
  8、贯彻国务院《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全区饲料开发,利用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饲料行业产品质量,对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应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审理及移交立案处理。
  9、贯彻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对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种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指导和扶持畜禽良种培育、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种畜禽引进和生产经营。搞好畜牧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
  10、贯彻省《乡镇畜牧综合站管理条例》等法规,指导乡镇畜牧发展中心的业务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畜牧发展的综合性信息,分析产业运行动态,提供行业信息公共服务。
  11、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招商兴牧工作,积极开展畜牧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积极引进畜牧业建设重大项目,并做好论证、立项和实施。
  (二)承接的职责:
  1、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水产源、良种场、水产种苗);
  3、渔业捕捞许可;
  4、渔业船舶船员植物证核发;
  5、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三)加强的职责:根据中央省市扶贫工作精神,农业局要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省、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编制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规划设计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争取与组织指导监督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引进外资,加大农业投入;组织指导农业各产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负责指导种植业、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粮食、果蔬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生产;二级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五)负责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设计和有关政策,开展农技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六)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检疫和防治。组织、监督对区内植物、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和普查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七)负责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发展特色农业经济;培育主导产业,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八)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统计。
  (九)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推进市场化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和农民劳务经济人队伍建设;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负责绿色食品工作。研究拟定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农业各产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工作。
  (十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负责“三品一标”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管理;监督检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等农产品生产质量。
  (十二)负责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业环保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四)负责农村能源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十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全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机械化普及和应用水平;拟定农机作业规范标准;负责农机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认证管理,农业机械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十六)负责渔业管理工作。负责调整水产品品种结构,提高水产品品质;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开展渔业技术推广工作,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含水产源、良种场、水产种苗);渔业捕捞许可;渔业船舶船员植物证核发。
  (十七)负责新农村建设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
  (十八)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筹集区级扶贫基金,提出扶贫项目计划建议,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省级和市级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对全区农村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动态监测和发布信息。
  (十九)负责农村老区建设工作。拟订全区革命老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使用老区建设专项资金,安排老区建设项目。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畜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情况起草和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意见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一)负责向区政府提出全区畜牧业发展总体战略和思路的建议;拟订全区畜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时掌握、检查、督促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和汲取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经验。
  (二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相关的条例、法规,负责全区畜牧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有关畜牧业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指导、扶持与畜牧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化养殖基地、畜牧经济合作组织、畜产品加工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协调、指导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广落实畜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新成果。
  (二十四)贯彻国家《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规,负责全区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产生,分布情况,并迅速组织扑灭,及时、妥善处理染疫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负责预防动物五号病的日常工作和国家级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
  (二十五)负责组织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品质量检验及监督管理生牛奶质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核准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诊疗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适时组织审验。
  (二十六)贯彻国家《草原法》和省《实施草原法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规,负责全区草地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草原建设、改良、综合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管理,实施草原依法监督管理。及时、合理处罚、处理各类违犯《草原法》案件。
  (二十七)贯彻国务院《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全区饲料开发,利用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饲料行业产品质量,对饲料行业生产、经营、应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审理及移交立案处理。
  (二十八)贯彻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规,负责对全区种畜禽生产、经营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组织推进种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指导和扶持畜禽良种培育、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种畜禽引进和生产经营。搞好畜牧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
  (二十九)贯彻省《乡镇畜牧综合站管理条例》等法规,指导乡镇畜牧发展中心的业务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畜牧发展的综合性信息,分析产业运行动态,提供行业信息公共服务。
  (三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招商兴牧工作,积极开展畜牧行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积极引进畜牧业建设重大项目,并做好论证、立项和实施。
  (三十一)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
  (三十二)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承建维护: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黑ICP备0500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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