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审计局--工作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政策法规;拟订地方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2.区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3.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审计。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对区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镇街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7.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8区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区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