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哈尔滨市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承担区域统计职责,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贯彻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经济、人口、农业等周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R&D资源清查;组织协调全区性的经济社会专项调查。完成调查表的手机、数据质量的审核、数据录入处理及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利用以及整理编印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级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汇集整理提供国内外有关城区的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名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规范全区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负责全区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负责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统计数据网络。
(八)负责国家、省、市拨付的统计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